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寶琳、李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 號0樓之0 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被上訴人 李俊霖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廢棄部分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109年9月4日止存在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則上訴人 應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8,000元計算給付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8,852元【計算式 :48,000×(30/31+22+4/30)=1,108,8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7,983元。至於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部分,核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