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81號 原 告 鄭棋尹 訴訟代理人 陳啟昌律師 被 告 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宜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敬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2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年興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年興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苗栗縣,被告陳宜鋒住所地在臺北市內湖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2條規定,原告得向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或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起訴,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參酌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年興公司期間,在工作中受傷,得依民法184條第2項、第28條及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請 求被告年興公司與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陳宜鋒負連帶賠償責任等情,本件宜由被告年興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