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267號原 告 吳育仲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陳仁省律師 林哲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拜耳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56,356元,嗣於民 國108年11月26日追加請求給付加班費343,64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惟其 中343,644元屬於工資,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 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1,875元(3,750元÷2)。是本件應先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為18,92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434元,尚應補繳1,49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