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09號原 告 牟文福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陳豪杉 被 告 森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林瑞明 被 告 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欣夷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 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及第 20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森耕工程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在基隆市,被告安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所在地均在臺北市,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本件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其次,本件原告係因職業災害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等規定為請求,而其所主張侵權行為地係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林口核能訓練中心,地址在桃園市○○區○○路00號,亦據原告起訴狀記載綦詳,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自應由有共同訴訟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