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2號原 告 郭淑惠 宋秋楨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春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七五〉廳民一字第一四○五號研究意見參照)。次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所明定。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二分之一金額各如附表「暫免徵收」欄所示,應分別補繳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幣別:新台幣): ┌──┬───┬──────┬─────┬─────┬─────┐ │編號│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裁判費│暫免徵收 │應繳裁判費│ ├──┼───┼──────┼─────┼─────┼─────┤ │ 1 │郭淑惠│193,333元 │2,100元 │1,050元 │1,050元 │ ├──┼───┼──────┼─────┼─────┼─────┤ │ 2 │宋秋楨│80,556元 │1,000元 │500元 │500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