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10 日
- 當事人宏春實業有限公司、陳俊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3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寧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素芳、吳巧筑、郭淑惠、宋秋楨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5月7日所為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7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范國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