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解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102號聲 請 人 鍾國興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斯博特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標的價額依相對人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另應提出相對人完整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筠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