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裁定股票收買價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玉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股票收買價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97萬3,000元(計算式:70萬股每股51.39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 3,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彰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