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米高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連錦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廣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須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