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6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自來水事業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第三人飛龍水電股份有限公司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就其107年度「陽明區溫泉管線設備維修工程(契約編號:107北水工字第02-012號)」契約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