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陳奕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銳錡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琪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雷琪雯 李寄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玖萬零柒佰壹拾參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