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18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照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 成即華康富水電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五金材料買賣之釋明文件(如發票、契約書、採購單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