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139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宏益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馮福元(原名馮德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33萬3920元予相對人之釋明文件 (如消費借貸契約、借據、匯款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