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64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秦梅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亮開發有限公司、林錦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FD400127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錦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四、查相對人宏亮開發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