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64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奕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正熙新欣自助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究為李正熙即新欣自助餐?抑為李正熙即新欣美食坊?若為前者,請陳報新欣自助餐組織型態為何,並提出其登記證明文件;若為後者,請更正相對人名稱,並提出最新商業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