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75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75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祥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凡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創豐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