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95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建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越勝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付支票票號BH0000000新臺幣8910,000元,究以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抑以黃越 勝為相對人?(因聲請人108年1月30日聲請狀所附證物當事人均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而黃越勝僅為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黃越勝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若以兢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