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09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099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馮翠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前列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富懿投資有限公司共同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大業 林璿霙(原名林亮廷) 廖家楹(原名廖秀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