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時代益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曼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曼莉 王鴻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元壹佰陸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玖拾陸萬陸仟零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美元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1% │ │ │ │ │ │ │ │ │ │ │ │ │ │ │ │ │ │ │ ├──┼────────┼───────────┼──────┼───────┤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5% │ │ │ │ │ │ │ │ │ │ │ │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001 │美元0000000元 │自民國108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002 │新臺幣00000000元│自民國108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一、緣相對人時代益華有限公司前邀同相對人余曼莉、王鴻祥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證二),而向聲請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時代益華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六份(證三),依前揭證一之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總計為美金1,6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 民國108年8月19日至民國108年11月24日止及民國108年10月3日至民國109年1月7日止,利率依年利率2.81%計算(以台北外匯經紀公司TAIFX3頁面顯示09:00美元拆款利率(OFFER RATE)6個月報價加年利率0.45%計算,民國108年11月21日TAIFX六個月報價為2.36%證四),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前揭證二之契約書之約定,借款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530萬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107年4月27日至民國122 年4月27日止,並簽立調整利率約定書(證五),利率依年利 率1.95%計算(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 存款機動利率加年利率0.855%,目前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之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為1.095%,證六),依 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 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時代益華有限公司竟於108年10月24日借款到期後未依約還款,迭經催討,聲請人 迄今仍有美金160萬元、新臺幣22,966,090元及上開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七),相對人時代益華有限公司、余曼莉、王鴻祥既為借款之連帶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連帶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時代益華有限公司、余曼莉、王鴻祥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 委任狀 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06年11月8日、美金270萬元整)。 二、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107年4月18日、新臺幣2550 萬元整)。 三、動用申請書影本六份。 四、TAIFX利率查詢。 五、調整利率約定書影本乙份。 六、郵政儲金利率表乙份。 七、外幣、台幣放款帳卡明細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