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輝山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金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