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596號聲 請 人 親家雲硯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素幸 相 對 人 魏宏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管理費新臺幣26,219元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其提出建築物謄本顯示該建物所有權人係宏奇資產有限公司(下稱宏奇公司),相對人僅為其法定代理人,則聲請人以相對人積欠管理費聲請支付命令已有違誤,且宏奇公司之登記址設於新北市中和區,非本院轄區,縱聲請人更正相對人為宏奇公司,本院亦無管轄權,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