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86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舜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聯通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