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06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和昇休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兩造間關於租用電信設備之契約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