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35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平 代 理 人 林 瑤律師、高訢慈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壹萬肆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貳萬柒仟柒佰零參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陸仟伍佰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