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359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長欣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拱仁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孫俊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最新第一類建物謄 本(所有權人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 二、提出孫俊寅與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約定由伸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負責繳納臺北市○○區○○○路○段00號5樓管理費 之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