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4440號聲 請 人 翔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翔 相 對 人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法定代理人 陳錦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 定業於108年4月2日送達聲請人陳報址並寄存於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依法於4月12日生送達效力,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