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6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政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廣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伍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應向其清償新臺幣(下同)1,088,000元,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借款契約書,相對人借款金額 本金為1,000,000元,並自民國(下同)106年1月5日起,每月5日匯款8,000元利息予聲請人,共24期,且依聲請人於108年5月1日聲請狀載相對人自107年6月起即停止付息,可知 相對人尚有7期利息未給付,故相對人共積欠聲請人1,056, 000元。聲請人另請求之金額32,000元,並未提出釋明文件 ,由於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該部分之債權是否存在,聲請人該部分聲請,聲請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