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頌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勝惠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惠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惠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 四、債務人勝惠開發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系爭支票之一(票號:DF0000000) 對相對人勝惠開發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之上開支票,其中利息請求部分,因聲請人民國 108年5月23日陳報狀陳明,該支票未經提示,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因之,聲請人對該支票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