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興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穩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借據),兩造關於利息係如何約定?(即利息之計算本金、計算期間、利率各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由於聲請人僅借款新臺幣40萬元予相對人,其餘10萬元為預扣之利息及手續費,關於利息請求部分,與聲請人訴之聲明利息請求,有重覆之情,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陳明聲請人所提出之同意書(借據),兩造關於手續費係如何約定?(即手續費數額為何?請求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