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757號債 權 人 摩莎曼拉國際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育君 債 務 人 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債 務 人 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豪雄 債 務 人 愛客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債 務 人 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自修 債 務 人 徐豪雄 一、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徐豪雄、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零陸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四序1-4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徐豪雄、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壹拾肆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五序1-8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徐豪雄、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參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六序1-3、5、6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徐豪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七序1、2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八、債務人徐豪雄、愛客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貳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八序1-7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九、債務人徐豪雄、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債務人徐豪雄、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陸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十序1-18、20、21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徐豪雄、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貳仟參佰參拾伍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十一序1-5、8-12、14 、17-20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 十二、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十三、債務人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十三序1-5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四、債務人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五、債務人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六、債務人普悠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愛客發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十七序1、2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七、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八、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十九、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伍佰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二十序1-8、11、12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十、債務人愛客發有限公司、高絲旅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日記股份有限公司、徐豪雄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參佰伍拾萬元,及各自如附表二十一序1-5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十一、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十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二十三、債務人如對債務有爭執,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十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