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7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萊全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ㄧ、請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支付支票票號BM0000000、BM0000000新臺幣1,593,892元,究以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 人?抑以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請陳明係本於何種法律關係對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請求?其原因事實為何?並應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若以萬科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相對人,亦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