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882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馬德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即汐止樟樹灣郵局存證號碼000004之郵政回執,需有郵局投遞或相對人簽收或其他有代表收受權限之人〈需釋明有何權限〉簽收情形記載)。 二、請提出相對人鈦美生活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