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53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惟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懿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大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餘債務於其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