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9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93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吳承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達利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莉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玖萬捌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