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聲 請 人 楊惟閎即平衡式果汁舖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該支票之付款人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承德分行」,設於臺北市大同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催字第1310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財團法人│中國信託│108年8月26日│200,000元 │DG3307709 │ │ │中衛發展│商業銀行│ │ │ │ │ │中心 │承德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