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海德信股份有限公司、吳垣、陳永昌即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司字第499號 聲 請 人 海德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垣 代 理 人 陳禹翔律師 相 對 人 陳永昌即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陳慶堃即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本件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向本院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49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 理 由 一、按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為非訟事件法第48條所明定。 二、聲請人主張本件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為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就本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為明暸本件程序進行,爰聲請閱卷等語。依聲請人所提一東方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股東名簿,可認聲請人已釋明其與本件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人,其據以聲請閱覽本院上開事件卷內文書,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