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6號聲 請 人 蕾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月惠 相 對 人 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大 相 對 人 鄭滿月 范姜宏 陳景芳 王仙蘭 羅春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三應更正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 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