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0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038號聲 請 人 新光金國際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詩議 相 對 人 林祐緯 林杰民 郭瑢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三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請求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三紙,付款地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按年息20% 計算,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金額外,其餘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三紙,聲請裁定就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 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1038號│ ├──┬──────┬─────┬───────┬──────┬──────┤ │編號│票面金額 │請求金額 │發 票 日 │到 期 日│利息起算日 │ │ │(人民幣) │(人民幣)│ │ │ │ ├──┼──────┼─────┼───────┼──────┼──────┤ │001 │1,500,000元 │206,656元 │105年12月22日 │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 ├──┼──────┼─────┼───────┼──────┼──────┤ │002 │500,000元 │91,416元 │106年2月23日 │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 ├──┼──────┼─────┼───────┼──────┼──────┤ │003 │1,000,000元 │243,771元 │106年7月26日 │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