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31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13157號聲 請 人 中泰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郭國俊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瑋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郭國俊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系爭本票三紙之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