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3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472號聲 請 人 聶君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賢、翁一緯、陳永祥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之於民國105年3月7日 至31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非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二、查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學承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