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121號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大業、楊朝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簽發系爭本票時(即民國105年1月29日),相對人富柏財務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