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抗 告 人 立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成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7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9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