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3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53號聲 請 人 協富資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簡 耀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為何?(應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