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57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 二、請提出本票原本一紙。 三、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之規 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