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4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8457號聲 請 人 寶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銳錡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由於系爭本票已由未載到期日變更為載明到期日為民國(下同)108年4月25日,且聲請人已陳報於108年4月29日為付款提示,由於載有到期日之本票,其利息請求,不得早於到期日,故請陳報本件利息請求之起算為何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