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更一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更一字第4號聲 請 人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瑞發數位有限公司、蔡義成、瑞發實業有限公司、陳貞伶、范纁之、蔡陳鳳珠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有無提示?按「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 依票據法第124條並為本票所準用。請陳明提示日及利息起 算日為何日?(利息起算日應不得早於提示日及系爭本票之到期日,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因聲請人民國108年3月13日聲請狀提示日期未記載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 二、請提出相對人瑞發數位有限公司、瑞發實業有限公司於民國107年2月23日(即簽發本票時)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即涵蓋「簽發本票時之日曆日」之歷次公司變更事項事記表),及請提出相對人瑞發數位有限公司、瑞發實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