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1397號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 對 人 康斯生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騰駿 相 對 人 劉妍喻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本院』108年度存字第14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4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