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小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小字第3號原 告 徐桂峯 被 告 台灣臉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幼莓 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律師 劉允正律師 李孟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9月23日下午3時50分, 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