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原 告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即反訴原告 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道 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被 告 嶠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秀蓮 訴訟代理人 陳亜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