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姚祖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亞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璇遠企業有限公司)、嶠林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之訴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裁判均廢棄。二、被上訴人應再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14萬2714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上訴人之本訴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14萬271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4萬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簡硯姝